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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追加股东及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发布时间:2023-07-28 15:47:33 来源:法务网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公司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夫妻二人都是该公司的股东;第二种是只有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是监事;第三种是只有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可能参与公司的实体经营,也可能不参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未及时清偿的情况下,该公司就有可能被列为被执行人。如果公司被执行终本,可以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系夫妻追加该夫妻为被执行人可以考虑以下路径

(一)目前我国实行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如果夫妻二人均为认缴出资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资料图)

(二)可以考虑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要求该夫妻证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和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该夫妻不能举证的证明的就可以申请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在这种情形下的关键点是

1、认定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该公司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公司的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公司的股权来源于同一财产权,也归于一个所有权,该公司就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这是认定该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条件之一,但是如果仅以“公司由股东夫妻二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为由,要求将二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经典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鲁民终1775号、(2022)京02执异418号

(2)该夫妻在设立公司时,是否有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如果没有提交,则可以作为类推适用一人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如果该夫妻在设立公司时就向工商部门提交了分割财产的证明,则该公司不能类推适用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

经典案例最高院(2020)民申1515号

2、该夫妻是否可以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证明夫妻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要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工商档案登记资料、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纳税申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股东的银行账户流水、公司与股东往来款项的专项审计报告、股东的纳税申报等材料等予以证明。如果夫妻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司法实践中,选择第二条路径是存在风险的,多数法院会支持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理由大体如上,但是部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是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准予支持追加的经典案例(2023)鲁05民终904号

不准予追加经典案例(2022)鲁0591民初2517号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是该公司的监事或者高管

(一)配偶不可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是程序性事件,应当有程序法依据。现行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只规定可以特定情形下追加公司股东、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未规定可以追加公司监事或其他身份的人员为被执行人,也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要求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经典案例:(2019)渝0116执异198号、(2018)湘10执异160号

(二)另案起诉,要求配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可能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在该公司担任配偶或者高管,且与公司有账务往来,也参与了实际的经营管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是该公司是典型的“夫妻店”,“夫妻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配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经典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股东的配偶虽然没有在公司任职但是实际参与经营公司

同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不会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在公司任职,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实际上是夫妻二人控制的,比如配偶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证据、或者负责公司其他具体事宜的证据等,法院可能会判决该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案例(2022)粤0605民初22500号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股东的配偶没有在公司任职也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

如果该股东的配偶没有实际在公司任职,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仅仅凭借该股东设立公司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追加非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求配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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